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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租车经营权拟无偿使用 期限不超六年


发布日期:2016-11-23    新闻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1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说明。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涵盖了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原则、经营权管理、经营者管理、运营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就出租汽车的定位、发展规划、出租汽车经营权、企业监管、经营关系、从业人员以及打击非法运营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条例公布实施前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超过六年的出租车应当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缩短经营期限。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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